【部長信箱】關于明確VOCs等環境工程環評類別建議的回復
來信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保部令第44號,2017年9月1日起實施)中“三十四、環境治理業”明確了“脫硫、脫硝、除塵等工程,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利用及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含污泥)處置及綜合利用,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等環評類別,但是對于僅增加或改變環境保護措施,且與現有工程相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減少的建設項目,該名錄沒有明確其環評類別。 另外,依據環辦[2015]52號,‘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 綜上,建議明確VOCs及其他污染物環境治理工程的環評類別(其他工程內容不變)?環境保護措施發生變化使得不利環境影響減弱的情形,是否屬于重大變動?
回復
你于我部網站“部長信箱”來信“關于明確VOCS等環境工程環評類別的建議”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VOCS及其他污染物環境治理工程的環評類別”問題,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綜合考慮項目建設規模、工藝復雜程度、環境風險大小等確定。
二、“環境保護措施發生變化使得不利環境影響減弱,是否屬于重大變動”問題。《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規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并給出水電等九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在操作過程中,應結合項目實際情況,按照《通知》相關要求,界定項目變動是否屬于重大變動。
(來源:環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