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臭的廢氣處理排放標準
惡臭是大氣、水、土壤、廢棄物等物質中的異味物質,通過空氣介質作用于人的嗅覺器官感知而引起不愉快感覺并有害于人體健康的一類公害氣態污染物質。通常所指的臭氣,是指在化學反應過程中產生出來的帶有惡臭的氣體,惡臭的廢氣處理異常重要。
(一)惡臭物質的來源及種類
惡臭散發源分布廣泛,但多數來自于以石油為原料的化工廠、垃圾處理廠、污水處理廠、飼料廠和肥料加工廠、畜牧產品農場、皮革廠、紙漿廠等工業企業,特別是石油中含有微量且多種結構形式的硫、氧、氮等的烴類化合物,在貯存、運輸和加熱、分解、合成等工藝過程中產生出臭氣逸散到大氣中,造成環境的惡臭污染。1995年修改后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對惡臭廢氣處理達標后排放。我國在《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中規定了8種惡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以及復合惡臭物質的臭氣濃度限值。 P=KlgS(P為惡臭強度;S為惡臭物質在空氣中的濃度;K為常數。
惡臭物質種類不同,K值也不同。惡臭物質的限制標準是根據惡臭的刺激強度與其度之間的關系對每種物質規定控制范圍的。臭氣強度以嗅覺閾值為基準劃分等級,一般分為6級。
惡臭強度 |
內容 |
惡臭強度 |
內容 |
0 |
無臭 |
1 |
勉強感知臭味(檢知值) |
2 |
可知臭味種類的弱臭(認知值) |
3 |
容易感到臭味 |
4 |
強臭 |
5 |
不可忍耐的巨臭 |
控制標準按《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當排放超標時排污需要采取相應的廢氣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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