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廢氣排放企業必看!
為深入推進工業企業廢氣污染防治工作,規范廢氣排氣筒設置,提高廢氣治污效能和環境管理水平,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結合“污染防治攻堅戰”、“兩減六治三提升”等專項行動要求,經研究,決定開展昆山市廢氣排氣筒專項整治工作。
整治要求和內容
1.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如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地區,不得新建排氣筒(煙囪)。
2. 排放同類污染物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排氣筒(不論其是否屬同一生產設備),在不影響安全、生產、技術上可行的條件下,應盡可能合并成一個排氣筒(煙囪)。
3. 有組織排放廢氣的排氣筒(煙囪)高度應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要對排放廢氣進行進一步處理,或對排氣筒(煙囪)實施整治。
4. 對有破損、漏風的排氣筒(煙囪)必須及時修復。
5. 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凡有條件的,均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改為有組織排放。新擴改項目,原則上不得設置無組織排放的設施。
6. 排氣筒(煙囪)應設置便于采樣、監測的采樣口和采樣監測平臺及登高扶梯,并配備照明系統及電源插座。有凈化設施的,應在其進出口分別設置采樣口。
7. 采樣孔、點數目和位置應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統一監測分析方法(廢氣部分)》(〔82〕城環監字第66號)的規定設置。
8. 采樣口在不采樣時需用帶有皮圈的蓋子密封閉合。
9. 排氣筒要設立標志牌。標志牌由企業自行找專業單位制作,標志牌的編號由企業向對應的區鎮申請(環保局統一編號原則)按照規范設置。
注:上述整治內容,涉及廢氣治理設施調整的,應及時進行環評備案,同時要兼顧安全、消防等要求。
2019年5月底前,由各廢氣排放企業根據上述整治要求和內容開展自查,經自查發現需要整改的問題,按照整改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整改。
2019年4月-5月,由各區鎮環保檢查員結合日常環保檢查工作,重點檢查網格內廢氣排放企業廢氣排氣筒專項整治開展落實情況,進一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強調時限標準,加快推進整改,確保整改到位。對于整改態度不端正、整改進展緩慢的企業,及時向區鎮安環局(所)報告。
2019年6月-7月,由市環保局和各區鎮環保委托執法機構,對照廢氣排氣筒專項整治要求,結合“雙隨機”檢查、信訪調查、日常檢查以及環保檢查員日常巡查所掌握的情況,重點對相關企業廢氣排氣筒專項整治情況開展執法檢查,依法嚴肅處理有關環境違法行為。
(來源:昆山環保)